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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 50096—1999(2003年版) 第1.0.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
简介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 50096—1999(2003年版) 第1.0.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
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 50096—1999(2003年版) 第1.0.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:
一、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;
二、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;
三、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;
四、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
GB50352—2005
3.1.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: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,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,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,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;
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,大于24m
者为高层建筑(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);
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。
注: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。
3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,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为高层建筑。
4、小高层:8-11层
为开发商提出的概念,实际规范并没有对小高层进行定义。8-11层定位小高层,主要是考虑是楼梯跟电梯的原因。因为8-11层住宅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,并且可以不设消防电梯。同时又必须要设普通客梯。这样就跟8层以下的没有电梯的住宅区分了。所以小高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高层,他既包含8-9层的多层建筑,又包含了10-11层的高层建筑。
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: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.
5、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。
风语者!平时喜欢研究各种技术,目前在从事后端开发工作,热爱生活、热爱工作。